香港的「好戲量」劇團在 2005 年 9 月尾接到 Sanrio 公司的律師信,謂其製作的話劇「吉蒂與死人頭」涉嫌侵犯了吉蒂貓的版權,並要求劇團交出劇本給 Sanrio 審查云云。吉蒂貓的版權及產權均屬 Sanrio 公司,就算此劇已經上演了好幾年,只要 Sanrio 認為劇團侵犯了該公司的權益,他們仍然有權向你發出律師信。不過,大家也明白發出律師信函這回事,只要你有錢請律師就行;至於會否有進一步行動則是後話,就算這件事最後也要鬧上法庭,結局也是要由法官去裁判。
編寫此劇的創作人在受訪時稱,其靈感是來自幾年前的一宗碎屍案,女死者(名叫吉蒂)的頭顱被割下並藏於一個巨型吉蒂貓玩偶中。這劇已在香港上演了好幾年,曾獲得優異編劇獎,演出將近 60 場次。
一齣具有諷刺性的作品,其內容會對某些人或某些事作出影射,被懷疑受到諷刺的人,確實可以發出律師信函去控告對方,可是控方卻要引證對方的做法,會對你產生直接而巨大的傷害,假如對方的創作確是指名道姓,還要有近乎人身攻擊的表達,控方的勝數會很大。
攪諷刺劇的創作人,是不會在其作品中指名道姓的,如果控方堅持訴訟,最後可能落得一個賠了夫人又折兵之局,因為控方好難去証明那齣諷刺性作品的諷刺對象是某一個人,例如「掃把頭」,這齣諷刺性作品對控方有沒有產生傷害,就頓時變成一個觀念或概念上的問題。遺憾的是,劇團的海報設計確實令人聯想到吉蒂貓,同時劇中確又有一個叫吉蒂的角色,這下就麻煩了。
這件事其實可以分為有形與無形的兩個層面:有形層面就是指那張海報,它的設計確會令人聯想到吉蒂貓,所以劇團因此跌入一個被懷疑侵犯了吉蒂貓肖像權的情況;無形層面則是指那個劇本、那個故事,劇團大可堅持不交出劇本,因為舉証的工作,應該由控方自已去想辦法,而不是強行迫令辯方就範。
凡是一個觀念或概念上的問題,都會涉及長時間的辯論,試想一間商業掛帥的公司,那會願意在這問題上跟你浪費時間及金錢。我認為劇團至少應在海報設計上作出妥協性的修改,雙方能夠庭外和解的機會相信還是會有的。
假如劇團在海報設計方面也不願意讓步,恐怕這場官司是免不了的。我始終認為創作人不可能自侍是在創作,就妄想身邊的人和事都要為所謂的「創作自由」而讓路,它絕對不是一個神聖不可侵犯的光環。
(此乃原創文章,請勿把它虜走!)
人民開咪:





